韩国的法院共分三级,即大法院,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。此外还有法院、家庭法院、行政法院在内的特殊法院。
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、刑事、行政、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,同时对房地产注册、家庭人口普查登记、担保金和法庭官员相关事务进行监督。
大法院是法庭,审理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件。大法院长由总统任命,但须经国会同意。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院长推荐和经过国会同意,总统任命。
大法院长任期为6年,不得连任,年满70岁必须退位。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的任期也为6年,根据法律规定任期届满可被重新任命,但年满65岁必须退位。
高等法院审理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民事、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决的上诉案件,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。
法院作为一个受理上诉案件的中级司法机构审查局所作出的决定。大法院是裁决纠纷的法庭。
首尔和以下13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,这13个城市包括: 仁川、议政府、水原、春川、大田、清州、大邱、釜山、昌原、蔚山、光州、全州和济州。
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姻、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。行政法院只受理行政案件。
首尔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。除上述各类法院外,还有军事法庭,负责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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